【案例分析】协议盖了单位公章也未必真实有效?这是怎么了
案例分析
我知道盖假公章的文件是无效的,当事人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那盖有真实公章的文件呢,一定是真实有效的吗?不一定!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5日陈某向佛山禅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诉求就是要求被申请人佛山市拓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拓华公司)支付业务提成225万元,主要依据是一份陈某单方提供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于2015年3月2日签订,提及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约定:
从2013年1月1日起,在除去甲方支付给乙方每月正常收入的情况下,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所负责区域营业部所产生保费的0.5%作为提成,在本协议失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按每月5%利息支付滞纳金;
拓华公司则认为该份协议书是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盖公章而形成的,协议内容很显然是违背公平以及客观事实,不符合常理,主要表现在协议书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是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协议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协议失效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异于常理;公司目前处于亏损阶段,不可能签订案涉协议书,明细违背常理。
审判结果
该案经禅城区仲裁委和禅城区法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院二审认定如下:从表面来看,本案现有证据中没有确凿充分直接证据可证明是陈某伪造上述《协议书》,但是从下列事实方面表明该《协议书》存在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据此本院认定《协议书》不是拓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书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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